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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2009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09-06-01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南昌工程学院2009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座落于英雄城南昌,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已初步形成数字化、生态型、花园式的校园环境。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毕业后经考核合格可颁发南昌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在江西、湖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广西、福建、安徽和江苏等十个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录取层次、收费标准

第六条2009年我校招生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有: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影视动画专业方向)、工业设计,学费:9200元/年;专科专业有: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产品造型设计,学费:8000元/年。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七条艺术类专业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及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并且取得由省招办颁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录取的本科考生还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江西考生除外),并且专业成绩合格。专科专业的录取认可各省的专业统一考试成绩。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招办的要求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其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我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艺术类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一条录取原则: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或者复查成绩与入学成绩有较大出入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奖、助、贷学金情况

第十五条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相结合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详见我校招生简章和网站。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791-8126666传真:0791-8126772

通讯地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天祥大道289号邮政编码:330099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南昌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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