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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平:将适当追究未成年犯罪者监护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 2009-09-04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20日下午,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在家庭保护方面,《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更不得对其进行打骂、体罚和虐待,迫使辍学务工、经商或者外出乞讨、强迫订婚、换亲或者早婚。

众所周知,现在未成年人不仅成为问题少年者比比皆是,而且近年来犯罪率也一路攀升,这是由于社会、学校特别是家庭放松了对子女的日常教育所导致的。子不教父之过,连古人都知道这样浅显的知识,我想,只要具备一定文化知识的家长一定明白其中的道理,主要问题还在于大多数家长自己根本就没有把子女的教育放在心上,更加没有把这个光荣的教育子女的义务当回事。

其实类似的义务规定不可谓不多,也不可谓不经常老调重弹,可问题是总是仅仅停留在文件或宣传上的义务有效吗?回答是否定的,反正空口说白话,爱听不听,即使就真的出事了也挨不到家长本人什么大事,就不要说像黑龙江出台规定称父母有义务制止早恋等这样的相比刑事犯罪不太严重的行为了!

事实上,义务和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对当事人家长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法定义务的处罚落到实处才会最有效。所以国家或地方政府在出台各种各样类似义务条例的同时应该订立同样周密以及细致的打击和处罚措施,以严肃义务规定,杜绝类似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现象。甚至建议严重的像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可适当追究未成年犯罪者父母的连带刑事管教责任!比如未成年人杀人者和成年人相比减刑的那部分便根据情节由其家长分摊一部分,如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案件发生在校园,老师也可考虑在内。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教育是大事,然而据我所知,现在大多数家庭情况是子女处于放任自流时多,90后被称为堕落的一代有社会的因素,也更加有学校和家庭的因素,这就要求我们政府齐抓共管,纲举目张,紧紧抓住未成年人法规义务的执行人--家长不放松,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来加强父母们对未成年人日常学习以及生活的义务监管。如此总要比干打雷不下雨的停留于文件上的义务批评、教育来得立竿见影、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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