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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刺伤他人高三学生获轻判 可戴罪备高考

发布时间: 2009-08-29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一名学习成绩不错的高三学生,因琐事将他人刺成重伤。为了不耽误这名高三生参加今年的高考,在他诚恳认错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后,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小郑是一名高三学生,今年6月份即将参加高考。3月11日晚自习期间,小郑因琐事和同年级同学小颜在校园内发生争执并打架,后被同学劝开。小郑为防小颜报复,在文体店购买了两把匕首随身携带。晚自习后,小郑在自行车棚附近遇见小颜及其校外朋友小蔡等人,双方言语不合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小郑用匕首将小蔡刺伤,致其肠破裂,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九级伤残。

案发后,小郑诚恳认罪、深刻悔过,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小蔡的父亲认为小郑正上高三,是无意犯的错,学习成绩不错,不能误其前程,主动向法官求情,不要求追究小郑的刑事责任。小郑所在学校的政教处也出具证明证实小郑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学习成绩名列前茅。

法院鉴于以上情况,认为可对小郑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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