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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如何看待高考加分政策的取消

发布时间: 2008-05-08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最近,连续有好几则关于加分政策的消息———2008年起,浙江省高考将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政策,省教育厅不再评选“省级优秀学生”;湖南省日前正式宣布取消以往高考录取过程中形成的“高校教职工子女可适当降分”这一不成文规定;深圳市教育局副局长日前宣布,深圳市“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的规定从2008年开始停止执行。

这几条消息,把早就受社会舆论关注的升学加分“明政策”、“暗政策”再次推到公众的视野中。笔者认为,对于升学中的加分,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分类加以对待。

升学中的加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体现综合素质导向加分。这是在中考、高考录取中,在中考成绩、高考成绩之外,为鼓励学生综合全面发展,或给一些具有特长的“偏才”、“怪才”学生以发展空间,给一些优秀学生、特长学生加分排序录取。

第二类是体现教育正义而加分(降分录取)。其对象为优抚对象、少数民族等考生,在升学中,给予加分或降分录取优惠。

第三类则是福利加分与特权加分。高校教职工子女的录取优惠,属于福利加分范畴;被网友爆料揭露出的深圳市政府给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政策,则属于特权加分。

对第一类优秀学生(特长学生)加分,从本意上是为了体现录取的多元标准,其操作如果有学校(包括大学、中学)的公信力作保证,并不影响教育公平。对优秀学生的加分政策,出现问题,不是政策本身,而在于当前招生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导致权钱交易等教育腐败,由此带来不公平问题———评出的省级三好学生是班级里表现平平的学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中充满了“水货”。

对第二类政策照顾的考生降分录取,貌似“不公平”,但却是真正意义的教育公平与教育正义。在美国大学的多元录取标准中,也会考虑学生的家庭出身。一个家庭贫困、父母学历层次低的学生,在申请入学时会得到青睐。这种录取标准,很大程度弥补了考生事实上存在的起点不公平,教育公平与正义为每一个受教育者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创造了条件。

而第三类加分,则完全与教育公平与教育正义背离。对金融高管等特权阶层子女升学加分,从根本上说,是地方政府部门推出的违法政策。而教职工子女的福利加分,在我国绝大部分高等教育资源属于国有的现实背景下,也有违教育公平,而且,这种福利加分,还变相地被其他特权拥有者利用,滋生教育腐败。

分析以上三类加分,我们不难看到,之所以多元录取标准无法实施,教育公平与教育正义难以实现,原因在于特权在招生录取中逾越法律规范。特权阶层不但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加分政策,获得更多的教育机会,而且还在合理的加分政策中,破坏正常的能力与素质评价体系。在自主招生中,人们也十分担忧特权之手对公平的侵蚀,进而对其进行排斥。

所以,当前需要做的,不是将一些合理的加分也通通取消,在一味堵死特权通道的同时,也堵死了教育改革的通道。而应该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的监督,以及对招生违法的打击力度,让招生过程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从而树立教育的公信力。目前,我们取消优秀生加分,但很少去追究曾经在优秀生加分政策实施过程中权钱交易的人的法律责任;取消特权加分,却不去追究出台这些侵犯公平教育权的违法政策的政府机构的违法责任,这无疑是对违法的纵容。可以设想,出台了违法的政策,被媒体曝光、上级管理部门知晓后,最多责令其“纠正”取消,不承担任何后果,甚至把“取消”也作为一种“从善如流”的进步,那么,很难有一种制度环境,让所有地方政府部门打消出台这种政策的念头。只有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并努力使教育公平与教育正义成为发展教育的基本理念,才可能给教育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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