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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年前,秦始皇真的焚书坑儒吗?

发布时间: 2009-09-25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摘要:班固在《汉书儒林传》中写道:及至秦始皇兼天下,燔诗书,杀术士,六学从此缺矣。姑不论把六经缺损归咎于焚书令之立论是否公允,亦不论把焚书仅局限于燔诗书是否妥当,于此已有意、无意地将两不相干之焚书与杀术士二事并列了。司马迁记录此事,曰方士或方术士,明确指神仙学派之士。而班固用术士一词,其词义却更广泛,即泛指学术之士。又与燔诗书并列,与六学之缺相联系。则所谓术士已有隐指儒生之意了。确实会被附会为焚书坑儒

  一

焚书坑儒说流传已久,还曾被人引为秦始皇尊法反儒之据。然而根据史籍记载,有焚书而无坑儒,实坑方士之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焚书令,所焚者为民间私藏之百家语,而非针对儒家,又不禁博士所职之学事实上博士多为儒。故距秦较近之贾谊在《过秦论》中指出此为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的愚民政策。

始皇三十五年坑方士事与之不同,实际是皇帝个人报复的恣意行为,而并非秦王朝的政策。秦始皇一怒之下,共杀所聘之文学、方术士460余人。

我认为秦始皇杀者为方士,不可称为坑儒。

第一、此事件之肇事者侯生、卢生,以及秦始皇自举诸生代表人物:徐市、韩众者皆为神仙学派之方士。他们为秦始皇访仙,求不死药等亦是纯粹方士活动。然而所费钜万,仙药不成,却终不报逃之天天。皇帝上当受骗,怒而杀人,此与后世君主,如汉武帝杀李少翁、栾大等诸方士无大差别。唯株连过宽,冤假错案甚多罢了。

第二、对被杀者所定之罪名,乃是诽谤皇帝,而并非因信仰或传播儒家学说,因此即便460余人中确有儒生之流,但秦始皇并未因信仰或传播儒家学说而定罪、杀人,故不能称为坑儒。

汉初大儒如贾谊、董仲舒等对秦政多有评论,屡屡谴责焚书事,但从未论及坑方士事。较为晚出之《史记》既已详载,贾、董辈自应知之。知而不议,当是认为此事无关宏旨。设若秦始皇确曾坑儒,贾、董似无不议之理。此亦秦始皇未坑儒之侧面证明。

论者常引公子扶苏谏秦始皇语:诸生皆诵法孔子,以证明坑儒生。此论忽略了扶苏并非作客观之论述的因素,而是为被杀者求情说项。既是说项,则须列举可赦之理由,而且此理由,至少说项者自应估计到有可能为对方所接受。以扶苏之贤,与父子关系之亲,当知秦始皇并非以儒家信仰为罪而杀人,且知又相当尊重孔子,方能以诵法孔子设词,否则岂非火上加油。由此可见,扶苏之言非但不能证明坑儒事,反是未曾坑儒之旁证。

虽然求情说项之词不必尽实,但也不能全为子虚。固然被杀者主要为方士,其罪名主要为方士行骗而且诽谤。不过侯、卢二生相与诽谤秦始皇无道,颇似儒家之语言、观点,可为诵法孔子之注。然而神仙方士究竟不是儒生,侯、卢之言仁、义并非期望秦始皇行儒术以求修、齐、治、平,而是以此为借口;未可为之求仙药而已。极终目标不同,此为神仙方士与儒家的根本区别之处。方士称孔子实为其骗术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方面孔子作为先秦诸子之第一位伟大先驱者,自有其威望。另一方面当时神仙方士多宗齐燕蓬莱神仙系,与产于齐、鲁文化之儒家在地理上是一致的,自然会受其影响,并吸收其某些对己有用的思想资料。同时产生于齐鲁文化的邹衍阴阳五行学派也如此被儒和神仙分别吸收。但是因极终目标不同,儒、神仙二派始终泾渭分明,他们各自吸收和利用的阴阳学派的部分亦极不相同。而这都是秦以后之事。在《汉书艺文志》中仍分列儒、阴阳二派,并较其短长。而神仙学派则被列为三十六方技之末。对其评价甚至低于房中术。由此可见,神仙方士学派于秦时,吸收了若干儒家观点,但决非儒家,也无混淆不清之处。

方士因其卑劣欺骗行为被杀,自不值前汉诸贤一提。但逮至后汉,距秦已远,剧秦之社会舆论、儒家独尊之地位、加以今文学派虚指浮夸甚至作伪之学风日盛,提供了炮制秦始皇坑儒这一情节的土壤。类似的故事也应运而生。唐人颜师古注《汉书儒林传》保存了此类故事之一。他引略迟于班固的卫宏在古文《周官书序》所述,大意为:秦始皇焚书后惧天下不服,乃以封官(郎)为饵,诱集诸生贤儒七百余。于骊山山谷内预作布置,令诸生至谷内冬季种瓜处作现场调研。待诸生方相难,发机从上填以土,皆压杀终乃无声。

故事自是十分离奇,以机关活埋诸生尤富戏剧性。可是不符合秦始皇统治风格。两汉其它史籍内亦无记载,应属稗官小说家言,不足徵信。然也可见这类故事的社会影响相当大,竟为颜师古所录。不仅如此,诸如班固、王充等有识之士也未能完全摆脱其影响。

班固在《汉书儒林传》中写道:及至秦始皇兼天下,燔诗书,杀术士,六学从此缺矣。姑不论把六经缺损归咎于焚书令之立论是否公允,亦不论把焚书仅局限于燔诗书是否妥当,于此已有意、无意地将两不相干之焚书与杀术士二事并列了。司马迁记录此事,曰方士或方术士,明确指神仙学派之士。而班固用术士一词,其词义却更广泛,即泛指学术之士。又与燔诗书并列,与六学之缺相联系。则所谓术士已有隐指儒生之意了。确实会被附会为焚书坑儒。

良史之若班固者,倘有司马迁所未知之杀儒生史料,自会在适当纪传中述之。但《汉书》与《史记》相重之处,并未见重要新史料之发明,更未见对杀术士之阐述。事实上,有秦一代,史无载杀博士事。而汉初今文经书的流布,实有赖于原秦博士之背诵。可见杀术士语只应指秦始皇三十五年杀方士事。此问题尚可于更迟出的王充《论衡》中窥见端倪。

《论衡语增篇》曾斥当时流传的混淆焚书、坑儒二事为一之妄,又斥增大被杀诸生之人数之虚。所据实皆本《史记》。关于焚书之事,王充几乎逐字、逐句摘引《史记》。但对坑方士事却仅转述为:明年三十五年,诸生在咸阳者多为妖言,始皇使御史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七人,皆坑之。不知根据何书王充改《史记》载被杀之约数为实数。其他字句有略无增。但所略者恰恰是方士的身份及其欺骗行为。尽管王充斥责当时流传的以焚书坑儒为一事,并增大被杀人数为增语,他却令人惊讶地武断:秦始皇燔诗书,坑儒士,实也。由此亦可知,当时所流传秦始皇焚书坑儒故事的影响之大。从此更增添了秦王朝尊法反儒的色彩,焚书坑儒几成为千古定论。虽然近人章太炎在《秦政篇》中指明秦始皇所坑者是方士,可惜没有深入加以分析。

严格地就事论事,焚书令并非是秦王朝的重大政策,更无庸论杀方士事。但因它们涉及对秦王朝尊法反儒路线之评价,更因涉及我国古代由诸侯割据走向大一统,儒家学派成为独尊诸问题,所以也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

自春秋、战国,直至汉武帝,并无一王、一帝尊儒。孔子周游列国十四年,如丧家之犬,终不得一售。孟子游说诸侯,虽有高驷而无陈、蔡之厄,但也不获器重。相反,战国之际,以至汉初,兵、法、纵横诸家大都厕身庙堂,为相为将,建功立业、立言。

春秋战国诸侯兼并,诸子百家游说诸侯,讲求王霸之道。儒家迂阔,又乏具体的富国强兵之策,远不及兵、法、纵横诸家犀利、现实。秦自孝公以降,有商鞅、范雎、张仪、白起、王翦诸人相继为将相。与山东诸国相比,秦最一贯、最充分发挥了兵、法、纵横之长。兵、法、纵横家的传统帮助了秦王朝统一华夏,但却又使秦王朝囿于这个取天下的经验,而用于治天下,不思改弦更张。汉初诸贤大都已理解此经验教训,故有陆贾说汉高祖: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历史表明,儒家的基本政治伦理哲学是适应华夏大一统的需要的。当然也必须抛弃儒家本来的某些迂腐的成分。例如陆贾已称逆取顺守,而不再如孟子之仁义而已了。应该指出,秦王朝已多少意识到此点。故儒生能职博士,掌典籍,制礼乐,备咨询,并能参与朝议。儒家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发言权较之在战国诸侯朝廷上有了显著提高。但秦王朝终未能摆脱其法家传统,而儒家自身亦未及改造。应该说,从法家传统看来,秦王朝确实绌儒。然从儒家发展角度看,秦又是儒家后来取得独尊地位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简单地把秦归结为尊法反儒并不符合历史进程的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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