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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办校新规

发布时间: 2009-10-21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摘要:天津市从2006年起,计划在3至5年内完成对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市教委将于2010年秋季组成评审小组,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评审验收,凡是未通过验收的学校不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回归公办学校。昨天记者获悉,市教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独立的财务管理。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20日电:天津市从2006年起,计划在3至5年内完成对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市教委将于2010年秋季组成评审小组,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评审验收,凡是未通过验收的学校不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回归公办学校。昨天记者获悉,市教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独立的财务管理。

市教委要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和符合要求的教育教学设施,基本满足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必须实行独立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独立的财务管理。按照成本收费的原则,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并公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办学。公办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同时,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民办学校应当自主聘用教职员工。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余可聘任兼职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兼职公办教师,可以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并与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在聘用期间,民办学校依据协议负责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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