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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打击高考作弊应以惩治社会推手为重点

发布时间: 2016-04-18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近日,已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首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草案》明确,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8月25日新华网)

  为考试设置法律红线,是遏制高考作弊的应然之举。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近几年特别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各地各校在严肃考试纪律上做出了巨大努力,考风即学风已经成为考试管理共识,诚信考试蔚然成风,考生个人作弊行为基本上消迹遁形。震惊全国的河南省杞县、通许县高考替考案,江西高考替考案,无不证明考试作弊开始呈现有组织、有预谋、高科技、规模化的特点。在这些案件中,成年人的身影异常清晰和活跃,替考公司、作弊工具营销人员、家长、行政领导、教师,都是高考作弊的直接推手。可以说,在严肃的高考纪律和严格的监考约束下,没有这些推手,就不会出现作弊行为。

  考生作弊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管理和学校教育进行解决,但是纵观上述考试作弊案件,已经超出了学校的控制范围。而单纯处罚作弊考生,有将罪责转嫁给考生之嫌。因此,打击高考作弊不能忽略相关利益人员的法律责任,社会推手才应该是法律惩罚的主要对象。

  目前,对考试作弊人员的处理条款散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中,没有系统性和专门化,因此,对考试作弊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司法难以介入、教育行政以权代法的困局,直接后果是罪罚不当。比如,参与和组织作弊的替考公司、家长可能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行政领导和教师可能涉嫌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如何定性量刑却存在争议,很少追究刑责,最后往往以简单的行政处罚不了了之。

  法律的短板直接造成考试作弊成本很低,无法形成震慑力。对考试作弊立法追责,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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