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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规定出台 高考加分框架确定

发布时间: 2007-03-04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教育部近日公布了《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总体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不过首次指出,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加分标准主要有三块

今年有资格获得高考加分的对象和去年一样,要注意的是,《规定》的加分条款只是一个大框架,因为福建省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一些修改,不过,根据教育部规定,各省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能超过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如果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如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而且,省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校。加分框架主要分成三块:

1.加分录取(最高20分):(1)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2.可降分录取(最低不能超过20分):(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烈士子女。

3.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5月1日前公布招生章程

高校要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自己招生、录取信息,《规定》要求高校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允许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

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生委员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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