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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艺考试题、答案 同伙七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 2016-10-10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在国家艺考笔试中,通过手机微信在考场内偷拍试题传递给考场外培训学校人员,考场外人员作答后,在考试时间将答案分发给相关考生及其培训学校各分校微信群。10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毛丽等7人非法提供试题、答案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考生白磊、杨峰在参加2016年1月9日举行的陕西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播音编导专业课考试中,先后用手机将试卷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考场外其参加的培训学校老师信雅、毛丽、索涛等。为方便解题作弊,毛丽又建立微信群,将协同作弊的索涛、信雅等拉进群里,并在考场附近的咖啡馆内将试题解答后,在考试时间分别发送到其培训学校的QQ总群、微信群、在该校参加2016年艺考培训的艺考群以及杨峰的微信。看到答案后,培训学校老师牟冬、王卫、索涛、信雅又先后将考试答案发送给该培训学校在咸阳、汉中各地的分校微信群及白磊等相关考生。同年1月18日,本案七名被告人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丽等七人明知2016年艺考编导类考试笔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级考试,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又在考试时间内将答案发给相关考生及所在学校的微信群,七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毛丽、索涛、信雅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各判处有期徒刑9到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牟冬、王卫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各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峰、白磊犯非法提供试题罪,各单处罚金1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第一起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案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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