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决定》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与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为军队培养干部合作协议书》的有关约定,为了满足军队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北京师范大学自2006年起,在总后勤部驻我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的协助下,为其定向招收、培养国防生。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高校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也可申请成为国防生。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被任命为军队干部。
一、报考条件:
1、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2、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3、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4、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8月31日)。
5、外语语种为英语。
6、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第2号)。参加附件1《国防生招生体检要求的几项主要指标》
二、2006年招生计划:
共计划招生65人,其中男生63人,女生2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见附件2《北京师范大学2007年国防生招生来源计划》。
三、招生程序:
1、填报志愿。在提前批志愿栏中填报北京师范大学国防生及相应招生专业。填报志愿时间及要求,按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2、政审、面试、体检。由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与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同步进行。
3、录取原则。参照《北京师范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中录取原则部分的相关条款执行,在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同科类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签订协议。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学校、选培办、考生本人三方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考生家长(监护人)为签约考生的担保人。《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一式三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考生本人,考生本人及其担保人签名(盖章)后,入学报到时将协议书交选培办,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经入学后复审复查合格,由学校和选培办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学生本人保存一份,学校和选培办各一份分别存档。
5、复审复查。国防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和选培办将在十五天内组织对其进行资格复审复查。复审复查合格者正式确认其国防生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教育部及学校有关招生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四、管理和培养:
1、国防生的管理。采取以学校管理为主、选培办协助的方式进行管理。
2、国防生的培养。专业教学计划与我校同年级同专业统招学生一致。在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军政训练任务的同时,选培办按照国防生的培养要求,有计划地利用寒暑假组织国防生到部队参观见学和实践锻炼,增强国防生对部队的了解。国防生毕业时应具备军队干部的基本素质,能够基本适应岗位任职的需要。
五、享受待遇:
1、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由部队提供的每人每年5000元的国防奖学金,其中包括学费、杂费共3000元,生活补助费2000元。
2、国防奖学金标准将根据高校学费、杂费的不同和市场物价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3、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学生,不影响其享受学校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但不得同时享受学校其他义务性奖学金。
六、国防生的淘汰制度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终止协议。被终止协议的学生不再享受国防奖学金。
1、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4、本人要求解除协议者、中途退学或转学者。
5、因主观原因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推迟毕业者或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者;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
6、因身体原因,在经过一年治疗后仍不符合体检标准者。
7、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者。
七、国防生违约处理办法
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的国防生,认定其为违约。违约者必须退还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并应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因国防生的淘汰制度中第1、2、3、4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除退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外,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个别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因国防生的淘汰制度中第5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须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因国防生的淘汰制度中第6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