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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2-05-17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太原大学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太原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大学普通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四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及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的全称:太原大学

第六条学校代码:11242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十条学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教育园区太原大学,邮政编码:030032。

学校另有两个校区: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地址为太原市杏花岭街2号,邮政编码:030001)和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地址为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邮政编码:030012)。

第十一条凡被太原大学校本部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后,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太原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凡被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后,颁发太原大学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内芯注明外语师范学院字样)。

凡被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录取的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后,颁发太原大学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内芯注明教育学院字样)。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依据国家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我校酒店管理专业要求学生五官端正,男生身高不低于1.72米,女生不低于1.62米。

第十四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2以内。

第十六条太原大学校本部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各招生专业中英语教育专业在录取时对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根据试题难度及生源状况有一定要求,在此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统考成绩达到投档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其中音乐教育专业按音乐专业测试成绩录取,音乐教育(舞蹈方向)专业按舞蹈专业测试成绩录取,美术教育专业、装饰艺术设计专业按美术专业测试成绩录取,体育教育专业按体育专业测试成绩录取,主持与播音专业按主持与播音专业测试成绩录取)。

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对投档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接受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学校纪检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录取与入学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校本部与两个校区网站直接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专业学费及公寓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校本部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和特别贡献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业优秀奖、文体活动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工作奖和科研技能奖等多项奖助学金制度。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太原大学教育学院设立综合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文明风尚奖学金文体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太原大学校本部网址:www.sxtyu.com

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网址:www.FLNC.com.cn

太原大学教育学院网址:www.ectyu.com

第二十四条太原大学校本部招生咨询电话:0351-3366112;

传真:0351-3366002

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351-2248888

太原大学教育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351-4923937、2683106;

传真:0351-4923937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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