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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2-05-17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山西中医学院201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我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山西中医学院(学校代码:10809)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四条学生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各项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本科层次毕业生颁发山西中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颁发山西中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招生组织领导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学院成立以院长、分管院长、纪检书记、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招生工作领导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下设由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专业设置

第七条专业设置情况:

(一)本科教育目前设有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药学、护理学、制药工程、市场营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药学等九个专业和中医学(医学英语方向)、针灸推拿学(英语方向)、中药学(中药分析方向)、中药学(临床中药学方向)四个专业方向。

中医学(医学英语方向)继续与大连外国语学院采用2+3模式联合培养,即第一、二学年在大连外国语学院学习英语,执行该院本科英语专业第一、二学年教学计划。第三至第五学年在我院学习中医专业知识。

(二)高职(专科)教育目前设有针灸推拿、护理、中药三个专业。

针灸推拿专业(对口升学)与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联合培养,招生、毕业由山西中医学院负责,上课地点在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日常教学管理由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负责,毕业时发放山西中医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八条我院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不超过我院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条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内蒙古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清为原则。

第十二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本科层次:中医学(医学英语方向)专业要求学生身高男生不低于165cm,女生不低于155cm。

第十三条我院本科中医学(医学英语方向)和针灸推拿学(英语方向)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日语。中医学(医学英语方向)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在100分以上。

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院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其中,中医学(医学英语方向)继续与大连外国语学院采用2+3模式联合培养,第一、二学年在大连外国语学院学习英语,执行该院本科英语专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我院为在校本科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同时学院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困难。

第十七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学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89号。

邮编:030024

学院网址:http://www.sxtcm.com

咨询电话:0351-2272672(本科)0351-2272266(高职)

传真:0351-6333210(本科)0351-2272266(高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山西中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院原有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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