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人才成长规,进一步规范加分项目设置,严格控制加分政策出
高考加分政策要防止走偏变样
■《教育与考试》杂志副主编 罗立祝
在今年高考期间,浙江航模加分和重庆考生更改民族成分两件事情的发生,使得高考加分从来没有像今年这样受到如此广泛而持续的争议。不难发现,这两起事件的共同之处是一些官员利用特权为子女谋取高考加分,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对高考加分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强烈质疑。
体现社会正义 鼓励特殊才能
高考制度是一种基于能力原则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进行公平分配的机制,其特点是对考生按照总分排序,具有公平、高效、省力、操作简便、可比性强等优点,它能够有效抵挡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但也有单一、统得过死、不利于偏才、怪才选拔、无法有效考核品行等制度缺陷。这些制度缺陷不是仅仅通过改革高考制度本身就可以克服的,它需要在高考制度之外寻求突破,由此,高考加分、保送生政策、特长生选拔以及自主招生等应运而生,这些都是对高考选才制度缺陷的补偿与完善。
高考加分的目的是为了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和对德才表现优秀者进行鼓励,以弥补高考选才之不足。高考加分源于对那些在文化教育上处于不利地位人群的照顾。我国从1950年开始逐渐对革命军人、少数民族考生、华侨子女、烈士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等对象实行适当降低分数(一般控制在20分以内)录取优惠政策。对这些在高考竞争中处于劣势群体的高考加分属于照顾性(或补偿性)加分的范畴,它符合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给予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补偿原则,不仅彰显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维护社会正义,也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社会各界对这些对象高考加分的认同程度较高。
1977年以后,随着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国家逐步加大人才选拔的力度,鼓励特长生脱颖而出,开始对三好学生、学科竞赛获奖者、体育艺术特长生、思想品德表现突出者、受政府或军队表彰的优秀青年等实行降分(降分幅度在50分以内)投档政策。2001年后对这些对象实行增加分数投档政策。这些高考加分政策属于鼓励性加分范畴,在政策立意上凸显了按能力、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有利于挖掘学子的才智与潜能,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与增进社会总体福利。
对德、智、体、美有突出表现者的高考加分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高考制度的缺陷,有助于高校选拔多样化人才。而对高考弱势群体的照顾性加分,如同高考对边远落后地区的分数倾斜一样,有助于彰显社会正义、维护国家统一。所以,无论从高校选才,还是促进基础教育发展,抑或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高考加分都是对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
规范加分项目 完善公示监督
正因为高考制度具有一套严密的规则体系,所以它能有效抵抗权力、金钱与人情关系的干扰。相反,那些规则体系不完善的制度,则有可能受到侵蚀而成为腐败的温床。20世纪90年代保送生制度被诟病为荐官不荐民、艺术类招生中的诸多腐败问题,都与制度规则体系不严密有关。高考加分若要走向公平公正,就必须在制度规则、实际操作以及制度监督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明确高考加分的对象与标准。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将高考加分与降分投档对象明确限定为12类,其中加分对象有8类:省级优秀三好学生、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者、奥赛省级一等奖以上者、青少年创新大赛(以及明天小小科学家、中小学电脑制作)一二等获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赛获奖者、重大国际与全国性体育比赛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自谋职业与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军人。高考降分投档对象有4类: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三侨子女与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定向生。高考加分与降分投档的幅度不得超过20分,符合多项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高考加分主要体现公平理论中的按照贡献分配的原则,而高考降分投档主要体现对高考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保护弱势原则。但有关省(市、区)确需要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经本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便可向社会公布。这一条款为各省出台各自高考加分政策提供了较大的自由空间,使得各省高考加分项目层出不穷、不易控制。
仅就教育部规定的12类加分与降分投档对象,其认定标准存在很大差别,烈士子女、重大国际与全国性学科竞赛、体育比赛、定向生、荣立军功者都具有刚性的认定标准,不易弄虚作假,社会认可程度很高。而省级优秀三好学生、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者、国家二级运动员、少数民族考生的认定标准缺少刚性指标,容易受到权力、人情关系的侵蚀而沦落为腐败的发源地,社会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必须对这些加分项目制定明确的组织主体和刚性的认定标准,譬如三模三电、国家二级运动员等,不是随便什么机构只要冠以全国二字组织比赛,就可以颁发获奖证书的。
那些因某些地区、部门或特殊时期需要而制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往往在照顾了一部分社会群体后,极可能造成对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不公平。为了保证高考的公平与公正,禁止出台这类应一时之需或满足部门、地区利益的高考加分政策。
其次,严格高考加分的操作过程。仅仅制定了高考加分的制度规则还不够,必须对高考加分的执行步骤和各个环节进行细化和固定,明确规定各步骤执行的要求,并将这些步骤及相应的规则要求公开,以便于执行人员按要求操作和社会的监督。一些高考加分项目的认定权并不是掌握在教育部手中,如少数民族考生、国家二级运动员、侨生、见义勇为者等项目,各部门的认定标准宽严不一,也存在因部门利益而放宽标准的可能。在制定严格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这些项目的认定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高考加分项目公平。
再其次,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与监督机制。即使在最严格地遵循规则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保证在每一特定的案例中都会产生公正的结果。即使有了严密的制度规则和具体的执行程序,也不足以保证高考加分执行结果的公平。必须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制度与监督机制,在行政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时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当然,道德良心对于保证操作的公平性也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最终解决问题之道在于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让高考加分政策一路走好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刘额尔敦吐(蒙古族)
长期以来,因民族地区自然环境、经济、传统文化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尤其是教育水平很不均衡,少数民族人口中文盲、半文盲比重较大,教育基础薄弱,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高等教育制度和体系。考虑到这一状况,国家实施高考民族倾斜政策,造就了成千上万的高级专门人才,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缩小了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差距,实现了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毋庸质疑,少数民族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在于科学文化素质的高低,要使少数民族社会得到长足发展,应该优先发展教育。1981年8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全国部分高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办好民族班和预科班。高考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应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比例,应逐步达到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实施高考民族倾斜政策,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现在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全国人口比例的8.4%,而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校比例不超过7%,所以即使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与教育部、国家民委的规定仍有一定的差距,仍应继续实行高考民族倾斜政策,不能因为出现高考加分作弊现象就停止执行这项政策。
重庆考生民族成分造假事件,可能影响到某些人对高考民族倾斜政策的理解,并对这项政策提出质疑,但是这并不是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一部分人弄虚作假、践踏了这项政策。应该通过制定与实施更严格的审核制度、惩罚制度保证高考民族倾斜政策的顺利实施,从而更有利地保障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