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北京化工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化工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分东校区、西校区和北校区: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5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执行机构,纪委监察室为学校招生监督机构。
第七条 招生领导机构构成及职责
学校设立由校长、党委书记、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纪委的党委副书记以及纪委监察室、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宜。学校设立由校长、党委书记、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纪委的党委副书记和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纪委监察室、招生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协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2.负责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圆梦计划”招生)以及定向就业、民族预科、内地新疆西藏班等类型招生及考试管理工作。
3.统计和分析录取新生数据,为学校招生决策提出参考意见,制定每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迎接新生入学报到。
5.负责规划、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宣传工作。
6.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监督机构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