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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2007年招生章程公布

发布时间: 2007-04-24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招生网近日公布了2007年招生章程,特别搜集整理以方便考生阅读,详细内容如下:

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章程(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招生工作的文件、教育部教学函(2001)4号文件“关于北京大学招生工作的批复”、“北京大学招生章程”的规定和医学类专业的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保证生源质量,尊重考生志愿,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招生章程(医学类招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医学部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3、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学校招生政策,依据医学部招生规定和条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根据国家政策,医学部招收港、澳、台、侨联考生和插班生,招收留学生,招收保送生,根据需要招收艺术类和体育类特长生。

根据教育部“自主招生”的有关规定,医学部2007年继续在北京市部分重点中学招收“自主招生录取”改革试点的优秀考生。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要求,在部分省区招收国防定向生(具体见该年度招生简章)。

5、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资讯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机构

1、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主任办公会和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下,行使招生工作的决策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医学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担任组长,由医学部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招生办公室主任以及相关部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2、医学部招生办公室是医学部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医学部的本专科生的招生工作,其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招生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招生规划;

(2)制定招生计划;

(3)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选派、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4)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报到工作;

(6)统计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3、医学部纪委、监察部门直接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

三、医学部各专业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1、在北京大学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医学类考生报考的特点,医学类各专业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单独录取。

2、医学部只招收理科学生,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录取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3、如果医学部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只调剂第一志愿报北京大学理科类专业且接近北京大学理科提档线而未能被录取的考生。为调剂生源质量,必要时由医学部拿出少量计划接收第一志愿填报北京大学理科、第二志愿填报医学部、并服从专业安排的考生(主要在北京市)。

4、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医学部体检要求、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符合医学部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录取依据:分数原则、志愿原则、德智体综合原则。录取顺序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同一志愿者录取高分考生,同分数者录取先志愿考生。依据报考次序的不同,各专业间设一定的分数级差。对于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给予考生的各种加分,医学部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但在录取时均按实际考分排队,加分仅在考分相同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5、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英语在本科一批录取;应用药学、医学实验学在本科二批录取;国防定向生在提前批录取。

6、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药学、医学英语原则上招收英语考生;护理学本、专科只招收女生。

7、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要求,2007年北京大学医学部在陕西、宁夏、甘肃共招收10名国防定向生,国防定向生只招男生。

8、医学部对考生视力的要求:矫正视力为4.8以上,两眼矫正视力度数差小于200度,每只眼镜片度数小于600度,无色盲、色弱。

9、鉴于医学部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高考体检要求的前提下,必须要检验肝功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澳抗),对肝功能异常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不要填报医学部的专业。在高考档案中应有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查合格化验单。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详见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体检要求)。

10、医学部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按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调整专业。

1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毕业考试合格和/或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由北京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本博(硕)连读颁发相应的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12、校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北京大学医学部。联系方式: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邮编100083,电话8280222382802191,传真82802223

13、本细则由医学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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