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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6-06-06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有效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院简介: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市唯一一所公办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北京市私立艺培戏曲学校,1953年由北京市政府接管,更名为北京市戏曲学校。著名表演艺术家郝寿臣、马连良、孙毓敏等曾任学校校长。2002年12月,学院成立,正式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2006年北京市艺术研究所与学院合并,充实了学院的教学、科研力量。学院多次被评选为首都文明单位、北京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11年12月,学院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评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招生对象

第六条招收对象: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考生。

第四章招生专业考试

第七条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均属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报考。

第八条在省级招办为本省考生统一组织相应类别专业考试(简称省统考)的省份,学院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获得省统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九条在省级招办未为本省考生统一组织相应类别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应类别专业考试(简称校考),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欲参加专业校考的考生在报名前请先咨询户口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院招生办公室(010-67561657),确认后再报名参加专业校考。

第十条北京市考生在获得学院戏曲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校考专业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十一条山东省考生在报考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类别专业时,需取得任何一所在本地招生的本科院校颁发的同类别专业考试合格证,不必参加学院组织的校考,获得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十二条学院音乐表演(器乐演奏)专业只招收长笛、长号、大号、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贝司、钢琴、二胡、琵琶、古筝、扬琴、三弦、唢呐、竹笛、笙、民族打击乐、西洋打击乐。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灯光与音响)招考方向只招男生。

第十三条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艺术类高考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结束后划定的艺术类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录取时,除北京市、山东省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北京市录取时,在北京市招办根据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艺术设计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优先录取获得学院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录取未满的情况下,再根据剩余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山东省录取时,在山东省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及投档规则统一投档后,艺术设计专业学院根据已投档考生的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专业根据已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条按有关政策享受文化课加分的考生,学院认可该加分。

第二十一条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为保障考生的权益,高招录取期间,学院招生办公室随时与考生电话联系、确认。为此,考生需确保高考报名信息中所填报的电话畅通,随时能够接听,以免耽误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以当地投档及录取政策为准。

第六章颁发文凭

第二十七条学生按规定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经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戏曲表演专业免学费,其他各专业学费1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对德、智、体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按照学院奖助学金制度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先通过绿色通道解决入学,入学后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10-67561657,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10-6757918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邮编:100068

学院网址:www.bjxx.com.cn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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