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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国标代码:13249。

  第三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编:442000)。

  第四条 法人代表:张建。

  第五条办学层次及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湖北省省属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六条办学特点: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招生对象: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招生工作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评价,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上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在举办学校(湖北医药学院)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学院院长及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院招生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十三条 学院收费按本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学院本年的《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院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

  第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院将视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按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

  第十七条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按规定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药学、制药工程等专业均不录取色弱、色盲、嗅觉迟钝或丧失、听觉全失的考生,学院将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有上述身体缺陷的考生,学院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经考生本人同意将其转入非医学类专业就读。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一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奖、贷、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一)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生;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生;学院优秀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每人每年18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0.5%评定;三好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5%评定;单项奖学金(由班级自定类别包括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学习进步等)每人每学年2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学生资助宣传手册和家庭困难证明可在当地的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三)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修完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办理就业派遣和就业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719——8875333、8891116

  网址:http://yhgj.hbmu.edu.cn

  邮箱:yhxyzs@hb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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