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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3-05-29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宜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学校概要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2、校址:校本部:江西省宜春市学府路576号邮编:336000

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邮编:336000

高安校区:江西省高安市碧落路54号邮编:330800

3、学校代码:10417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本科院校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6、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资讯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划。

第六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学校在各省(市、区)录取批次以当地安排的批次为准。学校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批)线,专科专业录取原则依照本科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市、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

第十三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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