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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培华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3-05-21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第二条西安培华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培华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国标代码:11400

第三条西安培华学院简介:

西安培华学院坐落于华夏文明的发祥地,风景秀丽的十三朝古都西安,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西部十二省市区首家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也是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学校历史可以追溯到1928年由陕西女子职业教育促进会筹办、陕西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西安第一女子平民职业学校,其后几经变迁,在发展过程中相继更名为陕西培华职业学校、培华财经学校(男女生兼收)、西安市财经学校。1984年由陕西省政协倡导,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由我国著名教育家姜维之教授在恢复原培华女职的基础上创建西安培华女子大学(民办公助),成为国内首家以专门招收女性学生的、开展女性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后于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高校,并更名为西安培华学院(男女生兼收),2007年成为西部首家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2008年经政府批准成功举办建校八十周年庆典活动,2010年姜波理事长作为全国民办高校唯一代表出席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学校现有高新、长安、郭杜三个校区,下设11个二级学院,开办本、专科专业60余个,涵盖财经、商贸、文学、艺术、法律、医学、电子、信息、建筑等九大职业门类,形成了经、管、文、法、理、工、艺等多学科协调互补发展的模式。

第四条办学地点:

西安市长安区培华南路(长安校区)邮编:710125

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南段2号(高新校区)邮编:710065

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道西口(郭杜校区)邮编:710118

第五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西安培华学院2013年面向全国2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招生5750人,其中本科3750人,高职(专科)2000人。具体招生专业、人数以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布数据为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西安培华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本省本科、专科(高职)录取分数线且在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A志愿)填报我校者优先录取。考生一经录取,由我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者正式注册。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将坚决予以清退。

第十条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我校结合各省规定的最大调档比例申请调档。

第十一条对考生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均不作限定,外语类考生不再加试口语及听力。

第十二条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我校所有专业均不设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十四条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最大限度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或参加本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根据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报考本校的考生须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我校严格执行2013年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本科生:

文法财经类:10000元/学年

理工外语类:12000元/学年

艺术类:15000元/学年

高职生:

文法财经类:7000元/学年

理工外语类:8000元/学年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姜维之奖学金、培华励志之星奖学金、培华奖学金、力学奖学金及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学、奖励制度。同时贫困生可享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西安市长安区培华南路(长安校区)邮编:710125

西安市高新区白沙路南段2号(高新校区)邮编:710065

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道西口(郭杜校区)邮编:710118

咨询电话:029-85680000传真:029-85680001咨询QQ:800002210

官方网址:www.peihua.cnE-mail:zhaoban@peihua.cn

腾讯微博:http://e.t.qq.com/peihua11400

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xianpeihuaxueyuan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西安培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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