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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师范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2-07-03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招生,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玉林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606。

第三条学校属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校址:广西玉林市教育东路。学校分东校区和西校区。

第五条本章程仅适用于玉林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

第二章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的招生政策,规划招生规模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执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七条学校纪委和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班)。

第九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我校招生服务网进行公告,最终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条在专业生源不平衡或不足时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办的组织下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进行,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在考生德、体合格的情况下,以高考文化总成绩(艺体生同时以专业术科总分)及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为主要衡量依据,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三条普通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为了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提高入学率,对普通类专业进档的考生采取志愿优先,即按先志愿,后分数的规则安排专业。(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内蒙古考生采取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体育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一)按志愿优先录取,排序规则为先志愿,后专业分,再文化分。

(二)高考文化总分排名在招生计划数10%以内的高分考生优先录取。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艺术类考生按以下规则录取:

(一)我校没有设艺术专业单独考试的省(含广西),认可生源所在省的艺术专业联考成绩,录取时以专业术科成绩为主,结合文化成绩,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二)我校设艺术专业单独考试的省,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在取得我校专业合格证,并达到生源所在省的相应文化分数线和专业联考分数线(不设专业联考的省除外)后方具备录取资格。录取时以专业术科成绩为主,结合文化成绩,参照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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