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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2012-07-03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师范大学,部标代码为10602,英文名称为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为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学校有王城、育才、雁山3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及外国留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第九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分四个批次进行,其中体育类专业(不含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含职教师资班)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其他专业(不含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类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重点本科批)录取,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执行本科第二批次院校的投档分数线并择优录取;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类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民族预科生在本科第二批次预科批录取。广西区外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二条 根据师资情况,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市、区)招生办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专业志愿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三、四志愿级差为1分,四、五、六专业志愿视为并列志愿,不设级差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进档考生和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五条 关于几类特殊专业的录取要求。

(一)汉语言文学(国家文科基地班)专业录取,要求考生总分必须达到本科第一批次(重点本科批)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同时语文和英语的单科成绩要求达到原始分120 分以上。

(二)学前教育和学前教育(职教师资班)专业只招广西文史类考生,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文艺基础并经过学校组织的面试。面试时间:2012年6月28日上午8:00至下午18:00;面试地点: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育才校区教育科学学院(田家炳教育书院)一楼102教室;面试内容:视唱练耳、朗诵、舞蹈、绘画等。本科提前批填报广西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和学前教育(职教师资班)专业志愿且成绩达到2012年广西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均可以来校参加面试。未参加面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志愿。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三)体育教育专业和社会体育专业的录取,按符合教育部和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且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区)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参照其志愿,体育教育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5%+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社会体育专业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实行提前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经我校独立组织体育专项测试合格,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录取。

(四)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符合教育部和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及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参照其志愿,美术学、艺术设计(含方向)、绘画(含方向)、动画、工业设计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音乐、舞蹈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主科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在专业分和主科分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的原则进行。

(五)外语类专业的录取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及格以上;对外汉语专业要求考生有较好的英语基础,考生外语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

(六)关于中外校际交流合作办学项目类专业的录取。

1、中法合作办学类专业。与法国佩皮尼昂大学合作办学。2+2双学士学位本科项目,前两年在国内学习期间,学费18000元/年;后两年在国外学习期间,学费全免,只收注册费470欧元/年。对无法出国学习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分流到校内相应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类普通本科专业学习,学费按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2、中英合作办学类专业。与英国格林多大学合作办学。2+2双学士学位本科项目,前两年在国内学习期间,学费18000元/年;后两年在国外学习期间,学费约7000英镑/年。对无法出国学习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分流到校内师范类专业之外的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习,学费按分流进入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3、中美合作办学类专业。与美国威斯康星拉克罗斯大学合作办学。2+2双学士学位本科项目,前两年在国内学习期间,学费18000元/年;后两年在国外学习期间,总学费约3万美元。对无法出国学习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分流到校内师范类专业之外的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习,学费按分流进入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4、中加合作办学类专业。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瑞尼森学院合作举办中加人才培养项目,培养社会急需的英语+专业能力结构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前两年学费18000元/年,两年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分流到校内师范类专业之外的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习,学费按分流进入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七)民族预科生招生政策按广西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校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因素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性专业。此外,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男生身高不低于18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70cm;旅游管理专业原则上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5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按学年预缴,按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计收学费,毕业时予以清算,多退少补。学费预收标准为:1、师范类专业:2300元/学年(文史类:54元/学分,理工类:53元/学分);2、非师范类专业:3500元/学年(文史类:80-81元/学分;理工类:79元/学分);3、艺术类专业:①动画专业7600元/学年(182元/学分);工业设计专业7600元/学年;②音乐表演专业9100元/学年(219元/学分);③其他专业7200元/学年(173元/学分);4、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7700元/学年(185元/学分);5、应用型人才培养类专业:文史、外语类6100元/学年(146-151元/学分);理工7100元/学年(170元/学分);艺术类8600元/学年(207元/学分);6、职教师资班专业:文史类6100元/学年(150元/学分);理工类7100元/学年(170元/学分);艺术类8600元/学年(207元/学分);7、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第一、二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学年,其他类专业18000元/学年;两年后,在国外学习者,学费按国外相关学校学费标准收取,在国内学习者,学费按分流进入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的有关介绍、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今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邮编:541004;咨询电话(传真):0773-5818532;电子邮件:zsb@gxnu.edu.cn;学校网址:http://www.gxnu.edu.cn。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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