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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高考名师手记之:政治篇(八)

发布时间: 2009-09-11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第五讲 公民的政治生活

【复习要点】

1.我国的国家性质

(1)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

(3)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4)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2.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

(3)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3.我国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

(1)我国的选举制度及选举方式;

(2)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多种方式和意义;

(3)我国的村民自治与城市居民自治及其意义;

(4)我国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和实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渠道。

【知识归纳】

一、重难点: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表现

(1)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我国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自己的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利益得到日益充分实现。

(二)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政治自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

2.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它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

3.参与政治生活 把握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含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指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具体内容:①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相统一

表现: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要求: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3)要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

为什么: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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