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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批评权”之争显权利义务双重丧失之惑

发布时间: 2009-09-01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针对新时期基础教育的发展要求,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了班主任的权利,其中还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8月24日新华网)

《规定》甫一发布,便招致众多的非议之声。有人认为,班主任批评学生犹如人要穿衣吃饭一般,教育部实在是多此一举。表面上看,这种讥讽似乎切中了要害,实际上则是闭目空谈。班主任批评学生既是权利,更是义务,当这种义务甚至要以法规的形式三令五申时,我们需要了解:现阶段的教育究竟是怎样一个实际情况?

古人说天地君亲师,崇尚严师高徒的教育方法。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种教育观念层出不穷。一线教师对于教育改革往往处于失语之境,真正拥有话语权者是各式专家。专家们大多理论储备丰厚,张口闭口就是苏霍姆林斯基、杜威,而实际上自己早已远离了一线,或者干脆博士一毕业就搞研究。现在的教育提倡向欧美学习,追求宽容、开放不要说体罚,专家们甚至创造出了一个针对批评的新词汇心罚。批评学生如果造成事故,小则领导批评、家长找上门来,大则行政处分、调离岗位。

趋利避害乃是人之本性,教师又安能例外?利剑高悬,部分教师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切都以保住饭碗为宗旨。懒得管、不敢管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教师既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也未能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教育部出台《规定》正是基于此种语境之下的产物,可谓对现状的一种转向与反拨。但是,《规定》中的适当批评教育依然乏善可陈,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国外在倡导开放式教育,背后有着一整套严密的制度作保障,而国内则空空如也。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瑞士法院甚至对旷课的学生要处以罚款。教育部如想《规定》发挥实效,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否则,权利与义务双重丧失的无奈依然会长久存在。

《规定》只是一个信号,意味着有识之士们认识到了问题所在,但要想彻底革除教育界的浮躁陋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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