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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2高考录取照顾分最高20分 不能拒录残疾生

发布时间: 2012-05-29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海南省高考录取工作共分6个批次进行,从7月10日开始至8月20日结束。

7月10日至11日为本科提前批录取学校:军队、公安、武警和司法类院校;招收国防生的学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招收外语小语种专业的学校;招收边防管理专业和侦查学专业的学校;招收飞行技术专业的学校;招收轮机工程和航海技术专业的学校;艺术类本科院校和在艺术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等安排在本批录取的学校;需面试的公安类专科学校。

7月15日至18日为本科第一批录取学校:进入211工程的学校、教育部直属学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学校,以及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7月25日至28日为本科第二批录取学校:一般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8月3日至6日为本科第三批录取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8月12日至14日为专科提前批录取学校:招收轮机工程技术和航海技术专业的专科学校,招收艺术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8月16日至20日为高职(专科)批录取学校:本科学校的专科专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学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有关照顾政策加分

增加20分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和保亭、琼中、白沙、陵水、昌江和乐东等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本人在这些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户籍所在乡镇的市县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增加10分的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中、海南华侨中学和海南农垦中学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教育部主办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三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

增加6分的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

驻西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学校。

增加5分的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美术、音乐(声乐、器乐、舞蹈)、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获个人作品、单项比赛二等奖(含)以上的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获铁饼、铅球、标枪、全能单项前三名的队员,对是否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不作要求)。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考生;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考生。

同一考生只取最高一项分值 学校不能拒录残疾生

如符合享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分数仅限在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人民警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可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投档成绩达到招生学校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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