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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则徐:“南大”简称争议本身就是一种堕落

发布时间: 2016-04-08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据媒体报道,针对南昌大学简称南大,南京大学去函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提出异议。所谓异议,实际就是希望权力主管部门能够禁止或限制南昌大学使用南大简称,因此,也可以说就是争议。对于该争议,舆论多有议论,有论者认为该争论应该依靠法律解决。我认为发生这一争议本身就是一种堕落,再诉诸法律就更加属于失去羞耻。

无论是南京大学还是南昌大学,简称南大都不是错,都是符合汉语言目前语法规则的。就名称的简称化而言,通常在1-4个字、1-3个词之间,南京大学、南昌大学本来已经属于很简单的名称。地名的最简化可以是一个字、一个词,在白话文中机构的最简化通常可以是两个字、一个词或两个词。当机构以地名为名称,不论地名是由几个字组成的,进行最简化通常是撷取第一个字,比如呼和浩特撷取一个呼字,北京撷取一个北字。这是当代白话文的特点,民国时的白话文往往不是这样,比如北平会撷取一个平字,天津会撷取一个津字。正因为如此,在当代语法规则中,当试图最简化时,不仅南京大学,而且南昌大学都可以简称南大。当然,也有特殊的,跟南京大学同处一省的南通大学简称通大,不过,虽然通字本是南通的传统简称,但在当代舍第一字而取第二字,对于不了解南通传统简称为通的人来说就比较别扭。

语法规则是一种时代性潜移默化语言习惯、习俗,如果用法律称之,那么,它就是自然法。作为自然法,它是人人享有的普适性权利,是国家法不得超越、剥夺的权利。南京大学声言,经教育部核准发布的《南京大学章程》,已规定南京大学简称南大,并且该校已经用南大申请了一些商标。视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为排他性规定是荒诞的,同意甲可以使用南大简称,并不等于不允许乙可以使用南大简称。诚然,商标名称是排他的,但是,第一,他人是否发生未经同意即以南大为名称的商标使用行为?第二,即使已经批准的商标名称,他人也并非不可以提出应该予以注销的异议。如果由于甲使用南大商标名称,而存在剥夺、影响乙的合乎自然法的语言权可能时,那么,这一商标名称就不是不存在应该给予注销的理由。也即,对于南京大学的排他诉求,南昌大学并非没有足够理由反诉,甚至要求给予惩罚。

机构的法定名称是唯一的,基于语法规则的简称在汉语言系统来说,主要是属于一种习惯或习俗。法定名称是可争也必须争执的,简称的争执是荒诞的,拥有庞大的哲学、文学、历史等专业的综合性大学进行这种争执则是一种堕落。回避简称撞墙本是合理的心理和立场,但既然汉语言简称是基于语法规则的汉语言现象,这种回避就只能是基于人们的习俗、习惯相信所有会说话、会听话的自然人,他们自有分辨甲、乙的语言能力和办法。

我的母校上海师范学院1985年改名为上海师范大学,简称师大就跟华东师范大学发生撞墙了。1984年我毕业拿毕业证时,还称师院,1985年返校拿学位证书时已经是师大,同学们马上觉得无法跟当时简称师大的华东师范大学区分。其实这两个学校数年前不过就是一个学校上海师范大学而已,但既然师大已经习惯性特指华东师范大学,大家也就很自然用上师大、华师大给予分别。既然是简称,原本就是基于习惯,并不用太认真、执着。华师大在上海特指华东师范大学,一定要纠结于这一简称对不对,那么华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是不是就没有权利简称华师大了呢?其实根本不用担心,当需要分辨时,基于本能的语言反应自然就会有华东师大、华南师大、华中师大的简称挂到人们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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