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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5-12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及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我省高校特色发展、争创一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智力支撑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完善治理结构为抓手,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1.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讨论决定前必须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完善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例会制度,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校长办公会每周不少于1次,会议必须有书面记录,实行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加强院、系等基层党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党务工作力量,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汇聚起推动高校综合改革的强大合力。高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组织,应同步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推动建立向民办高校委派党委书记制度。民办高校党委作为学校的政治核心,要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参与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保证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2.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职称评聘、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总数一般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3.建立完善学校理事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学校章程设立理事会,充分发挥理事会对学校改革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监督等功能。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校外理事不低于总人数的50%,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高校应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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