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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给考试作弊贴上法律“创可贴”

发布时间: 2015-02-04   来源:查字典高考网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近日发布春季高考作弊的调查说明,指出,有42名考生被查实有违纪舞弊,他们中有的人把手机藏在鞋子里,因此逃过了检查。考试院指出,考试期间,所有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均有开启,并未出现网传的监考老师关闭监控,也未出现试卷及答案考前失、泄密和有组织的大规模舞弊情况。

通过考试,可以选拔出优秀的人才,打通人才流通渠道,实现人尽其才的目的。如果,在考试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作弊现象,必然会戕害公平正义的考试环境,损害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所以说,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调查说明非常及时,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作弊考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但是,每逢考试,作弊似乎都是难以消除的梦魇,总会出现或多或少的作弊现象。肯定的说,秉持公正原则的考试,却被某些蛀虫屡屡蚕食,确实值得深思。根据报道,在本次考试中,对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的考生,将给予取消其本次考试各科成绩的处理;对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面临上述处罚,令人如鲠在喉,有种不疼不痒的感觉。毕竟考试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考生作弊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而不是微不足道的暂停考试处罚。众所周知,一旦作弊考生成为漏网之鱼,就会获得较大的利益。因此,比较轻微的处罚,与作弊考生的所获得的利益相比,显然不成正比。

进一步来看,在我国的刑法层面上,作弊考生还面临着刑事责任上的真空,刑法中没有规定考试作弊罪。而且,在各种大型考试中,虽然试卷按规定属国家秘密,但一旦开考则失去秘密属性,也无法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然而,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作弊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采取刑罚手段予以制裁。

说到底,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在刑法层面上进行明晰的规定,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具体而言,可以在刑法中增设考试作弊罪,对作弊行为给出明确的追责规定,并细化惩罚的标准和依据,使之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唯有为作弊行为贴上法律创可贴,才能真正堵住考试作弊源头,让作弊考生不敢再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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